測試服務
有害物質檢測
RoHS檢測
概述
RoHS是由歐盟立法製定的一項強製性標準, 它的全稱是《關於限製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該標準已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於規範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於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該 標準的目的在於消除電子電氣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增加鄰苯4項, 共10項物質。
標準及法規要求
歐盟法規/指令: 2011/65/EU
2011/65/EU有害物質及限值要求:均質材料中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為:
限製物質 |
最大允許濃度 |
鉛 |
0.1 % |
汞 |
0.1 % |
鎘 |
0.01 % |
六價鉻 |
0.1 % |
多溴聯苯 |
0.1 % |
多溴聯苯醚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
0,1 % |
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
0.1 % |
RoHS2.0
RoHS 2.0 (2011/65/EU)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並於2013年1月3日正式實施(2002/95/EC同日廢止),RoHS 2.0 在原RoHS指令的基礎上將產品範圍擴大到十一大類,要求各成員國確保EEE以及包括其維修部件或再利用或者電纜或者升級其功能/容量的部件等符合新指令 要求。RoHS 2.0對均質材料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規定了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等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製造商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起草必需的技術文件,依據第 768/2008/EC號決定附錄II中規定的模型A執行內部的生產控製程序,同時還需提供符合性聲明,產品合格後才可以在終端產品上加貼CE標誌。
同時要求製造商在產品投放市場後保存相關技術文件,符合性聲明10年。指令涉及41條豁免項目,並且會不斷進行更新。
中國RoHS
《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製管理辦法》(實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由國家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電子信息產品在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 有害物質或元素控製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必須標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其含量,標注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管理辦法采取了“兩步走”方 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
配合管理辦法實施的標準包括:SJ/T 11363-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被GB/T 26572-2011取代), SJ/T 11364-2006 《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製標識要求》和SJ/T 11365-2006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被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取代)。SJ/T 11363-2006中規定,每個檢測單元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的含量分 別不得超過1000ppm,鎘(Cd)的含量不得超過100ppm;依據SJ/T 11364-2006,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電子信息產品的均質材料中不含,或含量在SJ/T 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以下,則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對應的含量標注為“○”;若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該部件中含有,即含量超過SJ/T 11363-2006 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則該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對應的含量標注為“×”,如下表所示。
若產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即全部標注為“○”,則按如下左圖綠色環保標示;否則按如下右圖標示,並在產品說明書中提供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
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製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要求,然後經過強製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
REACH
概述
REACH法規是指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的歐盟1907/2006號法規,即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REACH法規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警性管理的一項強製性法規。它構建了一個龐大的化學品管理體係,要求生產商、進口商和化學品下遊用戶對其產品所用到的化學品的安全性負責,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REACH法規有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全麵負責實施。
標準及法規要求
歐盟
REACH是歐盟《關於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製法規》的簡稱,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全麵實施。REACH取代了歐盟現行的40項法規,成為一套統一的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製的 管理法規。
Registration
企業遞交注卷宗,詳細說產品所含化學質的各種屬性,包括使用、安全管控、風險擔當、分類標簽等 |
Evaluation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依據注冊卷宗進行評估,實現法規的後市場監管作用 |
Authorization 一些高危險物質將納入授權列表,這部分物質在使用前需先提交授權申請,許可後方可使用 |
Restriction 將已有的40多項化學品法令納入管理係統,受限物質多達1000多種 |
REACH法規將物質的存在形式分為三類:物質(Substance)本身、混合物(Mixtures)中的物質和物品(Article)中 的物質。REACH 法規擁有一套完善的注冊及評估體係,涉及約3萬多種化學物質,幾乎涵蓋了所有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除了食品、藥品和農藥)。應對REACH 法規的SVHC要求,供應鏈中的各個環節都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物質供貨商 > 提交SVHC信息———————————————————> 接受者(客戶)
SDS、檢測報告
配製品供貨商 > 當其中SVHC ≧ 0.1%時,提交SVHC名稱及濃度——————> 接受者(客戶)
SDS、檢測報告、調查表
零部件供貨商 > 當其中SVHC>0.1%時,提交SVHC名稱及含量———————> 接受者(客戶)
檢測報告、調查表、物品信息表
終端產品——直接銷往歐洲
SVHC名稱—————————————————————> 歐盟消費者
當其中SVHC>0.1%時
SVHC名稱及含有量——————————————————> 通報ECHA
單一產品SVHC含有率>0.1%且所有產品含有量>1T/年時
歐盟進口商——間接銷往歐洲
SVHC名稱—————————————————————> 歐盟消費者
當其中SVHC>0.1%時
SVHC名稱及含有量——————————————————> 通報ECHA
單一產品SVHC含有率>0.1%且所有產品含有量>1T/年時
終端產品出口到歐盟國家的相關要求:
高度關注物質SVHC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至目前為止,被列為SVHC候選物質共169種。
中國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是由中國環保部頒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禁止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或者未備案申報的新化學物質,不得用於科學研究。
要求新化學物質在進口或生產前須完成申報登記,包括科學研究備案申報,簡易申報和常規申報;申報材料中可能包括新的測試項目及化學品安全報告。
根據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標準,新化學物質分為一般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學物質,列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
日本
《關於對化學物質的審查和製造等限製的法律》(簡稱《化審法》)。
法規簡介
日本化審法由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日本環境省(MOE)三部門負責,在1973年正式頒布。
2009年,修訂版日本化審法正式發布,以協助日本達成2020年聯合國SAICM化學品健全管理的目標,化審法通過三省跨部門合作,目的在於防止化學品 引起的環境汙染對人體健康所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求在工業用途之製造或進口化學品前,應優先評估該新化學品的特定危害性。修訂版日本化審法的變化主要體現在 CSCL轉變為基於風險的化學品管理法規、法規中引入了涵蓋現有化學物質的綜合管理係統、對供應鏈合理監管化學物質給出要求、評估和管理的框架合理化和要 求向相關部門通報化學品信息等方麵
CPSIA
1.概述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於2008年8月正式成為法律(公共法編號:110-314)。據稱,該法是1972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成立以來最嚴厲的消費者保護法,除對兒童產品實施更加嚴格的鉛含量限製外,還對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的三種有害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下達了永久限令,對另外三種鄰苯二甲酸鹽(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實施過渡期限令。另外,該法規還增加了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預算,並擴大其執法權力,包括保護舉報者,以及要求某些兒童產品在上市銷售前須進行第三方測試等。
2、兒童產品的非表麵塗層材料的鉛含量限製:
對兒童產品部件的鉛含量進行限製。該要求將分階段實施,最終目標是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0.01%(100 ppm)。該法規還要求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對這項要求定期評估,並進行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
1. 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 0.06%(600 ppm),法規生效180天後開始實施(2009年2月10日);
* 0.03%(300 ppm),法規生效1年後開始實施(2009年8月14日);
* 0.01%(100 ppm),法規生效3年後開始實施(2011年8月14日);
2. 有害物質接觸性:
* 上述限值不適用於兒童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使用或濫用時接觸不到的兒童產品的零部件;
* 法規生效後一年內(2009年8月14日之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應公布相關規則,為哪些產品部件可視為不可接觸提供指導;
* 油漆、塗層或電鍍層不能被視為使兒童接觸不到底層鉛的屏障;
*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應研究確定電子設備和電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
對含鉛塗料的限製更為嚴格:
含鉛塗料中的鉛含量限值(16 CFR 1303.1)從0.06% 降至0.009%,法規生效1年後開始實施(2009年8月14日)。
產品安全認證:
1. 普通合格證書
法規生效90天後開始(2008年11月12日),受管控產品的美國進口商和美國本土製造商需提供證書,證明其產品符合相關適用標準和法規的要求。受管控的產品包括《消費品安全法案》管控的所有產品,及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實施的其他所有類似的準則、禁令、標準或法規中管控的產品。
PAHs
1、概述
多環芳烴(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簡稱PAHs)是指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苯環的一類有機化合物。多環芳烴是分子中含有兩個以上苯環的碳氫化合物,包括萘、蒽、菲、芘等 150餘種化合物。
2、標準及法規要求
目前為止,各國家地區通過書麵法律或法令確定下來的有:
歐盟:REACH 附件17;
德國:GS認證
REACH法規附件17第50條涉及8種PAHs:苯並(a)芘(BaP),苯並(b)芘 (BeP) ,苯並蒽(BaA) ,屈 (CHR),苯並(b)熒蒽(BbFA) ,苯並(j)熒蒽 (BjFA),苯並(k)熒蒽 (BkFA) ,二苯並蒽 (DBAhA)。其中規定輪胎填充油中8種PAHs總質量分數≤0.001%,其中BaP質量分數≤0.0001%。
在GS認證中,采用ZEK 01.4-08標準對涉及的18中PAHs進行檢測,涉及的物質如下:
2014年8月4日,德國技術設備及消費品委員會(ATAV)公布了需要進行GS認證產品的多環芳烴(PAH)新的管控要求,其生效時間為2015年7月1日。
表一:新標準對PAH的限製要求 (單位:mg/kg)
物質 |
類別 1 |
類別 2 |
類別 3 |
||
放入口中的材料,或和皮膚長時間接觸的玩具材料(超過30秒) |
未包含在類別1中和皮膚會長時間接觸(超過30秒),或者和皮膚反複短時間接觸的材料 |
未包含在類別1和2中,和皮膚短期接觸(不超過30秒)的材料 |
|||
2009/48/EC |
其他類產品 |
2009/48/EC |
其他類產品 |
||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苯並(e)芘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苯並(j)熒蒽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苯並(k)熒蒽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二苯並(a,h)蒽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茚苯(1,2,3-cd)芘 |
< 0.2 |
< 0.2 |
< 0.5 |
< 0.5 |
< 1 |
苊烯、苊 、芴 |
<1 |
< 5 |
< 10 |
< 20 |
< 50 |
萘 |
< 1 |
< 2 |
< 10 |
||
18種 PAH總量 |
< 1 |
< 5 |
< 10 |
< 20 |
< 50 |
加州65
概述
加州65號提案即《1986年飲用水 安全與毒性物質強製執行法》,1986年11月頒發,其宗旨是保護美國加州居民及該州的飲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導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發育 危害的物質,並在產品出現該類物質時如實通知居民。加州65管控物質清單由OEHHA出台並每季度更新,首次出版於1987年。產品銷往加州,須符合加州65法令。
清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更新;
目前960多種化學物質進入該物質清單.
哪些消費品曾經曆訴訟?
針對製造商和零售商興起的訴訟,牽涉廣泛的消費品範疇,包括:
• 耳機 |
• 珠寶首飾 |
|
限值標準
加州65管控和評估具體產品是否含有有毒物質是根據類似產品的訴訟案例(court case)情況來判斷的的。針對一種產品並不建議將清單上960多種化學物質一一測試,因為一個產品幾乎不可能包含清單所列的所有化學物質。具體產品管控的化學物質種類和限值要求需要以類似產品案例的最新判定為依據,比如某公司因產品的某部件含鉛被起訴後敗訴,法庭上會宣判一個限值,則這一個限值將作為以後這一類產品部件鉛含量的限值。
針對不同產品,不同材料,管控的化學物質不同,限值要求也不同。
加州65提案部分案例要求如下表。
項目 |
覆蓋產品 |
物質 |
限值要求 |
1 |
玩具及兒童護理用品 |
鉛 |
油漆和塗層材料≤90ppm |
鄰苯 |
DEHP, DBP,BBP,DIDP和DnHP分別小於0.1% |
||
2 |
兒童珠寶 |
鎘 |
≤300ppm |
3
|
時尚飾品 (服裝類如手套和帽子,包的掛飾和拉鏈,皮帶,化妝箱包,行李包和ID包,雜誌或通訊簿的封皮,移動電子設備封皮,眼鏡盒,鞋類,手提包、錢包、硬幣錢包、皮夾,珠寶,鑰匙扣鏈,) |
鉛 |
油漆和塗層材料≤90ppm |
鄰苯 |
DEHP, DBP和BBP分別小於0.1% |
||
4 |
耳機線 |
鄰苯 |
BBP, DBP, DEHP,DIDP, |
Phthalates
概述
鄰苯二甲酸酯,又稱酞酸酯,縮寫PAE,是鄰苯二甲酸形成的酯的統稱。苯二甲酸酯是一類能起到軟化作用 的化學品,作為增塑劑被 普遍應用於玩具、食品包裝、乙烯地板、壁紙、清潔劑、指甲油、噴霧劑、洗發水和沐浴液等數百種產品中。研究表明,鄰苯二甲酸 酯可幹擾內分泌,使男性精子數量減少、運動能力低下、形態異常,嚴重的還會導致死精症和睾丸癌,是造成男性生殖問題的“罪魁 禍首”。
標準及法規要求
2005年12月14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頒布鄰苯二甲酸鹽指令(2005/84/EC),後來被552/2009/EC取代,及即是目前的REACH 法規附件17,指令要求兒童玩具、兒童護理 品中DEHP、DBP和BBP在可塑性材料中含量低於1000ppm;DINP、DIDP和DNOP在兒童可放進口的可塑性材料中含量低於 1000ppm。 以上所有產品如未達到限值要求,不得置於市場銷售。
繼2005/84/EC之後,各國都製定了管控玩具中相關鄰苯二甲酸酯的法律、法規。2007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布AB 1108來管控玩具中 的鄰苯6P,任何人不得生產、銷售如下產品:DEHP, DBP, BBP濃度超過0.1%的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任何含有DINP, DIDP, DNOP 濃度超過0.1%的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2008年美國在消費品安全改善法令CPSIA管控玩具中 的鄰苯6P,其中規定在法令生效180天(2009年2月10日),提供以下產品者將被視為違法:任何含有DEHP, DBP, BBP濃度超過0.1%的兒 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任何含有DINP, DIDP, DNOP 濃度超過0.1%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
中國,GB 24613 -2009 《玩具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中要求玩具用塗料中鄰苯二甲酸酯DEHP、DBP和BBP濃度總和小於0.1%;DINP, DIDP, DNOP 濃 度總和不超過0.1%。
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相繼製定了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
REACH Annex17 |
DEHP, DBP, BBP; DINP, DIDP, DNOP(玩具、兒童用品) |
CPSIA (HR 4040) |
DEHP, DBP, BBP; DINP, DIDP, DNOP(兒童玩具、兒童護理品) |
加州 AB 1108 |
DEHP, DBP, BBP, DINP, DIDP, DNOP (t兒童玩具、兒童護理品) |
Proposition 65 |
DEHP, DBP, BBP, DIDP, DNHP,DINP |
丹麥 |
DEHP、DBP、BBP、DIBP(可接觸的室內用產品) |
SVHC |
DEHP, DBP, BBP, DIBP, DIHP, DHNUP, DMEP, DIPP; 鄰苯二甲酸正戊基異戊基酯; 支鏈和直鏈1,2-苯二羧二戊酯 |